Article 21
In force鼓励支持县内外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承包等形式治理开发小流域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包治理开发的小流域和“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承包治理开发区域及实施方案必须符合自治县水土保持治理规划方案。
以承包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地”,须组织村民集体讨论,按土地权属关系,签订相应的开发治理合同,承包后满一年而不治理的,依法收取水土流失补偿费,由合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转让他人治理。所转让范围及程序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垦“四荒地”的,由自治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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