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从事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损毁地貌植被和水保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依据《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并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治理和不能自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取的补偿费、防治费百分之八十用于水土保持治理,百分之二十用于水土保持的宣传、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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