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委托执法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违反规划建设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城镇管理混乱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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