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应当做好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而留守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心理提供指导和帮助,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督促、生活关爱和心理疏导等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家庭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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