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审判方式,设立少年刑事法庭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选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陪审员,应当优先邀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等有关组织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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