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未成年人专用车标志。遇有设置未成年人专用车标志的车辆时,其他车辆应当主动避让。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从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务工作的车辆和驾驶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