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他线缆和杂物,遮挡、覆盖、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的;
(二)擅自接挂、改动、调整有线电视设施,加装进户终端的;
(三)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