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在前款规定的岗位就业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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