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习培训基地,发挥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接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参加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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