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本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涉及特别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