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审议/Section 1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Article 20Amended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主席团提出研究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对该地方性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的,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