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禁鸣区域或者路段不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