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的;

(四)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的;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七)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

(八)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九)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的;

(十)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