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保证住宅区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已建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查配套体育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区配套建设体育设施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