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国家和省政府对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申请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五)依照国家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在境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六)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和集资;

(八)国家和省政府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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