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08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08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
经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一)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体育及健身设施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及购物设施项目;
(四)其他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