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动城市排水设施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