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或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

(二)县(市)城市排水设施,由县(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尚未移交给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自建排水设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

(六)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