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新建大型住宅小区和排水量大的工业区、工业企业;

(三)其他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需要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