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文物保护点,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不可移动文物: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老字号、手工作坊、工业遗产等反映宁波社会生产发展史的代表性建筑;
(四)反映宁波社会主义建设重大成就的代表性建筑;
(五)经调查勘探确认的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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