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承载通信传输介质的通信管网、用户驻地网、无线通信基站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机构运行或开展社会活动时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社会应用价值的信息;
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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