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一)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二)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