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或者设备的,或者不按照节能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责令改正,按其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