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