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承包方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合法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方。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