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破堤施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强行恢复,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低于原标准进行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原标准修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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