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设立机构和设施。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到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和采集标本活动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视作品、采集标本、参观考察活动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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