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自治旗和苏木、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疫病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动物防疫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加强对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物强制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应当随着自治旗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自治旗设立动物防疫储备金,专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