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苏木、乡、镇、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实施动物免疫计划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动物防疫监督、监测档案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的;

(五)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的;

(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或者提高

动物防疫、检疫收费标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