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