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
(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四)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五)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不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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