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建成五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地方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
(五)具有其他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或者纪念、教育意义重要的建(构)筑物,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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