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调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机构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本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除本条例规定授权或者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另行决定其他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