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