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州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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