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农牧村公路养护可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实施方案。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组织沿线农牧民分段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

村道由乡(镇)管理养护站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采用分段承包、群众集中养护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农牧民进行技术培训,并对农牧村公路养护给予技术指导。农牧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应当支持配合农牧村公路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