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牧村公路养护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