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养护资金来源
(一)省级安排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农牧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二)州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州本级财力(公共财政收入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州级管理养护和平衡各县(市)农牧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
(三)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本级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公共财政收入和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总和)百分之一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政府补助、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企业或个人捐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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