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每5年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省、市、自治县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等信息的管理,杜绝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和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