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省、市人民政府对输出水资源的自治县给予的经济补偿应当高于其他地区,并依法建立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

省、市水利部门应当根据规划优先安排自治县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缴入县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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