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属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只给领衔代表附寄办理意见征询表。

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属于市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办理的,同时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属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综合联名代表的意见后,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提出意见。

承办单位在寄出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十五个工作日后没有收到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寄回的办理意见征询表的,应当及时向代表或者领衔代表了解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