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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