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巡护森林、林木;

(三)制止在林地内和森林边缘地区违章用火;

(四)制止毁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扣留盗伐的木材和乱捕滥猎的猎物,暂扣毁林工具、运输工具和猎捕工具;

(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单位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森林火情、病虫害发生情况;

(六)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护林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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