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从本市市情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四)从全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防止部门利益倾向;

(五)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七)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