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有检测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并通知购买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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