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佛教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寺院、教职人员的工作联系,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民管会、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协调民管会、监委会的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