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县佛教协会认定的教职人员,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县佛教协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

备案部门自收到佛教协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完成备案程序。

《宗教教职人员证》每三年审核一次,到期未经审核的证书无效。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原认定的佛教协会收回证书,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认定、备案或者已被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或者证书到期未经审核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