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监委会的权利:

(一)监督寺院事务管理,听取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民管会履行职责和教职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

(三)参与寺院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民管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