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民管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事务:

(一)民管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寺内各项管理事务;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主任做好分管事务。

(二)民管会研究决定寺院财产的支配、管理、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教职人员和监委会的监督。

(三)民管会主任根据需要召集民管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所作决定应当经民管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民管会成员离寺外出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五)涉及修改内部规章制度、维修重建殿堂、主要僧职推选备案、生活补贴发放、集体收益分配、公益经费筹措等事项,民管会应当召开由寺内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人员参加的会议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参会教职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民管会应当在信教公民代表和教职人员会议上,向监委会和信教公民通报寺院管理工作和教职人员的思想、学习、生活及遵守教规戒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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