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佛教协会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二)认定教职人员资格;
(三)负责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规范活佛的社会行为;
(四)负责指导寺院的教务工作和其他佛事活动;
(五)指导寺院民管会成员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
(六)协调处理寺院及教职人员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七)组织佛学培训,开展佛经答辩、佛学论坛等活动;
(八)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九)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非盈利性经济实体;
(十)编印佛教内部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