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佛教协会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二)认定教职人员资格;

(三)负责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规范活佛的社会行为;

(四)负责指导寺院的教务工作和其他佛事活动;

(五)指导寺院民管会成员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

(六)协调处理寺院及教职人员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七)组织佛学培训,开展佛经答辩、佛学论坛等活动;

(八)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九)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非盈利性经济实体;

(十)编印佛教内部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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